(2017)赣048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瑞昌市小苹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王贤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小苹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贤龙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1民初384号原告:瑞昌市小苹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瑞昌市。法定代表人:幸瑜娟,总经理。被告:王贤龙,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者,住本市。原告瑞昌市小苹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贤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请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小苹果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元,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国山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