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5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岚杂货店与广州瀚海餐饮有限公司、杨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岚杂货店,广州瀚海餐饮有限公司,杨胜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462号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岚杂货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板头村信宜村金苑大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L459793587。经营者何玉林,男,汉族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广州瀚海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涌村金岭南路366号A14-19、B1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MA59CGQK2P。法定代表人:杨胜荣。被告杨胜荣,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岚杂货店(下称:金岚杂货店)诉被告广州瀚海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瀚海公司)、杨胜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岚杂货店诉称,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清还购买货物���欠42702元。被告瀚海公司和被告杨胜荣未有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瀚海公司由股东杨胜荣认缴全部出资而成立。2016年9月至10月间,瀚海公司向金岚杂货店赊购货物。同年12月30日,瀚海公司出具欠条:确认欠金岚杂货店货款42702元。此外,2017年1月6日,金岚杂货店提出本案诉讼,审判人员送达时发现瀚海公司已停业且杨胜荣亦下落不明,遂以公告方式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上述事实,有瀚海公司签章和杨胜荣签字确认的欠条、瀚海公司商事登记资料、原告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瀚海公司向金岚杂货店赊购货物而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付款,构成买卖合同的违约。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瀚海餐饮有限公司于判决发��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南沙金岚杂货店支付42702元;二、被告杨胜荣对广州瀚海餐饮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由被告广州瀚海餐饮有限公司、杨胜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智广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人民陪审员  黎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