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3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6-15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陈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陈某,黎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3014号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新城社区万江路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3881739W。负责人:张大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藏,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被申请人:黎某,女,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诉陈某、黎某信用��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94853.73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某、黎某价值94853.73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伟平人民陪审员 曾效莲人民陪审员 黄彩当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