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其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周其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878号原告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东信路SBI创业街4-5-901。法定代表人王红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其斌,男,196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周其斌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周其斌在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冻结。原告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贾石明自愿用其在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其斌在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冻结。同时将原告武汉市德成科技工程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及贾石明在当阳德成铝电新技术产业化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