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光抢劫、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222刑初26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光,男,1981年5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中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7]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03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光与赵某(花某)、肖某1、刘某1、肖某2、余某1、刘某2(后六人已判刑)在盘县城关镇文化馆门前持刀抢劫方某1“TCL988”手机一部、方某2“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艾某“西门子”手机一部。二、200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光与赵某(花某)、肖某1、刘某1、肖某2、余某1(后五人已判刑)在盘县城关镇水巷口持刀抢劫王某三星手机一部、现金200元。三、2003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光与赵某(花某)、肖某1、刘某1、肖某2、刘某2、陈某(后六人已判刑)在盘县城关镇“159”队“四季烙锅店”无故将袁某打伤。经鉴定,袁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光犯抢劫罪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犯寻衅滋事罪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光提出其没有参与抢劫及寻衅滋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一、抢劫罪(一)2003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杨光与赵某(花某)、肖某1、刘某1、肖某2、余某1(后五人已判刑)、刘某2(另案处理)在盘县城关镇文化馆门前持刀抢劫方某1“TCL988”手机一部、方某2“摩托罗拉”手机一部、艾某“西门子”手机一部。案发后,艾某被抢手机已追发发还艾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领条及照片,证实艾某被抢西门子手机已于2003年9月11日从盘县公安局领回。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实,2003年5月31日晚上12点过,我、肖八一、肖某3(肖某2)、杨光、刘某1、余某2(余某1)在体育场正门玩,看见三个小伙站在三街口,杨光说是他家那里的,以前打过他,我们就过去都拿出刀来问他们给认得杨光,其中一个说:“你们搞错了”,杨光就打了那人一耳光,余某2就从那三个人身上搜得三部手机、30多元钱,过后就让那三个人走了。有两部手机被刘某1送给蒋泽礼了,另外一部余某2拿走了。(2)证人余某1证实,200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杨光、肖某3、肖八一、刘某2、赵某、刘某1在书院山张欢家守夜,凌晨1点左右,赵某和我们说今天晚上去抢人去,我们同意和他去,后在中正桥那里遇到三个30岁左右的男子,杨光说就抢这三个人,我和他们认识,我在这里等你们,你们去抢。后我们就跟着这三个人到文化馆门口,拿刀把他们围住,我和刘某2去搜身,我从一个男子身上搜得一部黑色西门子手机,刘某2和赵某从另外两个男子身上搜出一部红色TCL手机和一部灰色不知道牌子的手机。手机我们都交给肖八一保管,肖八一说两部手机送给蒋泽礼,西门子手机给我。(3)证人刘某2证实,2003年5月的一天晚上,我和肖某1、疤脸、余某1还有其他不知道名字的人,我们在盘县城关镇文化馆抢劫三个人,抢得三部手机,现金不知道是多少。(4)证人肖某1证实,2003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和赵某、杨光、小辉、刘某1往三街方向走,看见三个人身上都有手机,当时我有把牛角刀,其他人都有刀,我们一起冲上去用刀将那三个人抵在栏杆上,从他们身上搜得三部手机,分别是西门子、翻盖的摩托罗拉、翻盖的TCL及40多元钱。西门子手机被余某2拿走,另外两部拿给小礼带到水城去了,钱用了。(5)证人刘某1证实,一天晚上我和赵某、余某1、刘某2、肖某1、杨光六个人在十字路口遇到三个男子往体育场方向走,杨光说这三个男子是他们那里的,有钱,搞他们。我们就跟着走到文化馆门口围上去,我手里拿有一把牛角刀,刘某2和赵某两个拿砍刀,我拿牛角刀对着其中一个男子的胸口,刘某2和赵某两个的砍刀是举起的,赵某抢得一部TCL手机,余某1抢得一部西门子手机,刘某2抢得一部摩托罗拉手机,被抢摩托罗拉手机这个男子从裤包里拿了100元钱给我。后我们跑到六街口,杨光在那里等我们,因他认得被抢的三个人,所以他没和我们去抢。西门子手机被余某2拿着,另外两部送给蒋泽礼了。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艾某陈述,我和方某2、方某1在5月底一天凌晨2点左右,在城关体育场那里被六个小伙提着刀抢劫。我被抢的是一部黑色西门子手机,就是发还给我的这部。(2)被害人方某1陈述,2003年5月29日凌晨,我和艾某、方某2在体育馆对门路上被抢,我被抢了现金600多元,一部TCL手机。是六个小伙拿着西瓜刀和牛角刀抢的,我们三人的手机都被抢了。(3)被害人方某2陈述,2003年5月29日凌晨,我和方某1、艾某在体育场大门对面被六个小伙抢,有的拿牛角刀,有的拿西瓜刀,我被抢了600元和一部摩托罗拉手机。(二)2003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杨光与赵某(花某)、肖某1、刘某1、肖某2、余某1(后五人已判刑)在盘县城关镇水巷口持刀抢劫王某三星手机一部、现金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证实��2003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一点钟左右,我和杨光、肖八一、肖某3、刘某1、余某2从五街过来,杨光讲那个男子有一部手机有点好,去抢。后我们便跟着那一男一女从水巷口进去,我看他们是我家邻居,是认得我的,杨光说不怕,后便拿一把牛角刀去顶着那个男的,肖八一、肖某3、刘某1、余某2都拿出牛角刀来,肖八一去顶着那个男的,杨光搜身,从男的身上搜得一部三星彩屏手机和200元钱。手机我玩了两天就拿给杨光了,200元钱杨光买了一双皮鞋,剩下的吃饭用完了。从女的那里搜得的小灵通我还给她了。(2)证人余某1证实,在体育场抢人后第二天晚上12点左右,赵某对我和肖八一、杨光、肖某3、刘某1说去抢人。后我们几人到城关派出所那里,杨光说他看到一个人使用高级手机,往五街方向去了,后我们在五街水巷口追上一男一女,杨光说就是那个男子,我们就拿���刀来围上去,杨光从男的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和230元钱,刘某1和赵某从那个女的身上搜出一部小灵通,20余元人民币,后小灵通被赵某还给那个女的了。手机被杨光以1000元人民币打给赵某了,肖某3分得150元,我分得100元。(3)证人肖某1证实,2003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和赵某、杨光、刘某1、肖某3在进水巷口路口那里看到一男一女往上走,当时我们每个人都有刀,我们上去用刀顶着他们,杨光开始搜身,搜得一部彩屏手机,190元钱,女的有部小灵通。手机给杨光用了,钱被杨光和刘某1买皮鞋了。(4)证人刘某1证实,2003年5月20多号,我和杨光、赵某、肖八一、余某2在水巷口拿刀抢了一男一女,抢得200元钱和一部三星彩屏手机,小灵通还给了女的。2、被害人王某陈述,2003年5月30日1点多,我和我女朋友在五街水巷口被抢一部三星手机,现金200元,我女朋友被抢的手机还给我们了。五个小伙拿着刀围着我,其中一个拿刀抵着我脖子,听说其中一个叫赵某。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肖某1指认在水巷口和赵某、余某2、杨光、刘某1、肖某3持刀抢劫。二、寻衅滋事罪。2003年6月1日凌晨,杨光与赵某(花某)、肖某1、刘某1、肖某2(后四人已判刑)、刘某2(另案处理)、陈某(已被劳动教养)在盘县城关镇“159”队“四季烙锅店”无故将袁某打伤。经鉴定,袁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同案陈某因先后两次伙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成员殴打他人,导致他人受伤,被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证实,2003年6月的一天,我和肖某1、杨光、其他不知道名字,我们在159队四季烙锅店无故砍伤一人,人是疤脸砍的。(2)证人刘某1证实,2003年5月31日晚上,我和肖八一、赵某等人去159四季烙锅城分两桌坐下才五六分钟,听见有人打架就朝外面看,看见杨光在用牛角刀杀一个小伙,洪福(陈某)正在用砍刀砍那个小伙,肖八一和赵某也在打,刘某2用手打,我便用脚踢了那个小伙,砍伤那个小伙的刀是赵某他们随身带在身上的。(3)证人肖某1证实,2003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我和杨光、赵某、洪福去159四季烙锅店门口,遇到一个男的喝酒醉了,问我们去那里干什么,后双方发生争执接着就打起来,赵某和洪福用西瓜刀砍,我用洋铲砍那个人的背上、脖子。疤脖就是刘某1。(4)证人肖某2证实,2003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我、赵某、肖八一、杨光、洪福去159吃烙锅,在���季烙锅店门口,杨光与一个小伙争吵打架,杨光和洪福用刀杀,我上去踢了一脚打了两耳把。(5)证人陈某证实,2003年5月31日晚上11点多,我和肖八一、疤脖、赵某、杨某在159四季烙锅城和一个小伙打起来,我提刀砍那个人的头部和背上,肖八一拿木棒打,赵某拿长刀砍,疤脖用脚踢,杨某用牛角刀杀。(6)证人赵某证实,2003年5月底,肖八一叫了我、刘某1、肖某2还有几个我讲不上名字的到159四季烙锅城吃烙锅,喝酒时管某家表哥就骂肖八一,后他们两个就打起来,我们就上去帮忙,当时肖八一拿牛角刀,刘某1拿长刀,另外一个我不知道名字的也拿长刀,其他人就用手打。(7)证人管某证实,我和袁某到159四季烙锅店,熊斌遇到二中高三的王希飞,后打电话给赵某叫他喊起几个人来,后肖八一同几个小伙就来了,熊斌带他们找二中这几个学生。袁某出来上厕所,肖八一就讲来认识一下,袁某说我不认识你们,赵某就对肖八一讲袁某骂肖八一,他们就打他,有一个讲贵阳话穿短袖的小伙拿一把牛角刀杀袁某屁股一刀,赵某和肖八一各拿马刀砍袁某,其他几个人也用脚乱踢,他们讲他们是二中的学生,但看见一个叫小辉的是社会上的人。他们一共有七八个人。2、被害人袁某陈述,2003年6月1日凌晨1点左右,我在159四季烙锅店门口被六七个人用大刀和牛角刀将全身杀伤,头部也被砍伤,共有14到左右。他们借故说我骂他们,叫我跪着就踢我、杀我。有一个叫肖八一,另一个叫赵某。3、被告人杨光供述,2003年5月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我和肖某1、赵某、肖某2、疤脖、陈某、张某等人到159的一个烙锅店吃烙锅,正吃着的时候,有四五个人过来跟我们打招呼,之后肖某1、赵某、疤脖、肖某2、陈某来到我们吃烙���的地方说,肖某1他们在上面和人家打架了,叫我们赶紧走,然后我们就走了。我没有去打架,他们打架了肖某2来喊我走了我才知道的。4、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赵某指认出城关镇159队四季烙锅店门前系其与肖八一、刘某1、洪福、杨光持械殴打他人的地方;肖某1指认出城关镇159四季烙锅店门前系其与赵某、刘某1、韩忠智持械殴打他人的地方。5、盘县公安局法医活体检验报告、说明,证实袁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上述事实,尚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所涉及的被抢劫手机,经查阅本案所有老卷宗,未找到有关价格鉴定文书及购买凭据、购买发票,故不能复印附卷。2、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赵某、肖某1、刘某1、肖某2、余某1、刘某2被判处刑罚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光系被抓获归案。4、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光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两次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杨光伙同他们无故随意殴打他人,且致一人轻伤的后果,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抢劫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其作用较其他主犯相对较小;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光与同案犯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对被告人杨光提出其没有参与抢劫和寻衅滋事,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因有证人赵某、肖某1、刘某1、肖某2、余某1、刘某2等人的证言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实被告人杨光参与抢劫及寻衅滋事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光的行为已触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光与赵云、肖建军、刘江锋、肖祥正、余沙沙退赔被害人王应权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司春艳人民陪审员 赵林慧人民陪审员 邓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施关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