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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军、成小妹与被告彭晓娇、姜达伟、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汉寿营销服务部、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常德美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成小妹,彭晓娇,姜达伟,张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汉寿营销服务部,汉寿县洞庭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常德美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冯正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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