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廖鸿宾、韦步宁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桂0126执43号廖鸿宾、韦步宁:本院执行的廖鸿宾申请韦步宁返还江淮牌小货车【车牌号AMR3**,车辆型号江淮牌HFC5641XXBK73,发动机号B3166533,车架号码:L71KBBC4D8517984】及该车辆的相关证件(行驶证、营运证)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韦步宁自动履行,已于2017年5月12日将涉案该车辆返还申请执行人廖鸿宾(委托代理人王英坤接收),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