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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梁某与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202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女,1982年8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曾某,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15)肇端法执字第115号,现恢复执行案号:(2017)粤1202执恢47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某已履行完毕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的“于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7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梁某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某已履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的“于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7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梁某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梁某基于上述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的执行申请费已缴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及(2015)肇端法执字第11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坤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智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