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谢琴与王义太、王贤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琴,王义太,王贤林,薛苏梅,卜文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民初551号原告:谢琴,女,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王义太,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王贤林,男,198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薛苏梅,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告:卜文红,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原告谢琴与被告王义太、王贤林、薛苏梅、卜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谢琴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谢琴负担。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曾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