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贾本义与陈茂应、张义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本义,陈茂应,张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429号原告:贾本义,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陕西省镇巴县,现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清,西乡县高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茂应,男,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张义林,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贾本义与被告陈茂应、张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瑜廷代理审判员 黄远鹏人民陪审员 余正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