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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1民初1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钱根宝与胡金水、奚连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根宝,胡金水,奚连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1民初1496号之一申请人:钱根宝,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胡金水,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申请人:奚连香,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申请人钱根宝诉被申请人胡金水、奚连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1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胡金水、奚连香价值11万元范围内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