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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2执6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嘉兴市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嘉兴市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邱正誉,董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2执6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开支行,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新华北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72892022-1。代表人:张达维。被执行人:嘉兴市和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南苑世贸花园8幢1312室,组织机构代码:17971465-4。法定代表人:邱正誉。被执行人:邱正誉,男,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董雪丽,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2民初751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387582.4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以(2017)浙0482执6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邱正誉、董雪丽共有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南苑世贸花园8幢1312室房屋(权证号:00203077、0020307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邱正誉、董雪丽共有的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南苑世贸花园8幢1312室房屋(权证号:00203077、0020307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彭秋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