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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民申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焦作市宏龙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国,艾辉,冯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申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安路怀庆药都。法定代表人:邓飞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趁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原焦作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号金桂苑商业广场*楼东北角。负责人:苏全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明,河南苗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焦作市宏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鑫鑫花园*号楼**号。法定代表人:艾辉。原审被告:杨志国,男,回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审被告:艾辉,男,回族,1981年1月3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原审被告:冯桂兰,女,回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再审申请人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城支行及原审被告焦作市宏龙贸易有限公司、杨志国、艾辉、冯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焦作市全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靳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