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3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维罗那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许忠石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维罗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许忠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3907号原告:上海维罗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袁海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晓东,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许忠石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国涛、童丽雯,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维罗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许忠石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维罗那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维罗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