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李广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军
案由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3刑初97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军,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阳县磊口乡安河村西坡铁矿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安阳县,住所地安阳市。因涉嫌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任林泉,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崔爱青,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军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豫05刑辖6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豫050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广军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2017)豫05刑终106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江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军及其辩护人任林泉、崔爱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被告人李广军承包了安阳县磊口乡安河村西坡铁矿,后西坡铁矿登记注册为安阳县磊口乡安河村西坡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坡铁矿),李广军负责西坡铁矿的全面事务。2015年10月份,李广军在明知西坡铁矿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系独眼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下井采矿。2015年12月9日下午,西坡铁矿中的羊圈地矿井下的鼓风机电线短路,因没有其他安全出口,造成井下作业的李某4、李某5和、杨某3窒息死亡。案发后,李广军组织他人清理西坡铁矿生产痕迹,让西坡铁矿出资人付立军赔偿每个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2万元,并要求被害人家属隐瞒被害人的死亡原因。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广军作为对矿井开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明知矿井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违规开采,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广军系自首,且在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广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李广军以证人身份配合检察院其他案件调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李广军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事故抢救,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无前科,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李广军适用缓刑。当庭提交了三名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用以支持上述辩护观点。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人李广军承包了安阳县磊口乡安河村西坡铁矿,后登记注册为安阳县磊口乡安河村西坡铁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坡铁矿),李广军负责西坡铁矿的全面事务。2015年10月份,李广军在明知西坡铁矿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系独眼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关于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规定的情况下,组织工人下井采矿。2015年12月9日下午,西坡铁矿中的羊圈地矿井下的鼓风机电线短路,因没有其他安全出口,造成井下作业的李某4、李某5和、杨某3窒息死亡。案发后,李广军组织他人清理西坡铁矿生产痕迹,让西坡铁矿出资人付立军赔偿每个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2万元,并要求被害人家属隐瞒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家属对李广军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广军的供述与辩解,西坡铁矿由付立军出资,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矿上的全面事务。西坡铁矿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015年10月份才开始正式开工。2015年12月9日下午17时许,其发现羊圈地矿井冒黑烟,闻到塑料燃烧的气味,其知道井下还有三个工人在作业,就安排郭保庆、徐金鹏下去救人,因井下缺氧救援失败。后付立军借来两套氧气设备后,吴某、杨某1、王某轮流下井救人,将李某4、李某5和、杨某3的尸体搬了上来,当时死者状态均是脖子大、肚子大,张着嘴、脖子上有抓痕。后其和付立军等人将三具尸体拉到了林州市中医院和林州市人民医院。其安排付立军与死者家属谈赔偿事宜,最后达成协议是赔偿每位死者家属82万元,要求家属不说是在矿上出的事。因井底鼓风机电线老化,电压功率大导致电线失火,鼓风机停止工作不再送风,燃烧消耗了氧气,最终李某4、李某5和、杨某3窒息死亡。另外矿上井口直径不符合要求,两井没有贯通,没有通风口(没有专门往外排风的管道)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2.同案犯付立军(西坡铁矿股东)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12月9日16时许,李广军电话告知其西坡铁矿发生事故,井下冒烟,井下还有三个工人,要求其借氧气面罩救人。后其借到氧气面罩后到事故现场,在场的有李广军、杨某1、吴某及李广军的表弟。后杨某1、吴某和李广军的表弟三个人轮流把井下的三个工人的尸体抬上来了。当时死者全身都是泥土,脸部肿大,身上没有外伤。后其就安排把两具尸体送到林州市中医院太平间,一具尸体送到林州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后其和三位死者家属协商并赔偿每家80万元赔偿款和2万元丧葬费。西坡铁矿两个井都是独眼井,没有贯通,井口一个鼓风机往井下输送空气,在井底还有一个鼓风机二次加压输送空气。输送空气的管道就是塑料布袋。3.证人张某(被害人杨某3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其丈夫杨某3到西坡铁矿上干活。当天晚上听人家说杨某3出事了,后其到林州市人民医院的太平间,但家人没有让其看杨某3的遗体。之后家人与矿上的人协商赔偿事宜,矿上的人先付52万元现金,杨某3下葬后又赔偿给30万元。在矿上出事的还有北磊口村的李某4、李某5和。4.证人桑某1(被害人李某4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其丈夫李某4去安河村的一个矿上干活,当天晚上就听说李某4出事了,其到林州市中医院太平间看到李某4遗体没有出血。后家人负责与矿上的人协商赔偿事宜,最后矿方赔偿50万元现金,2万元丧葬费,李某4下葬后偿又赔付了30万元。5.证人桑某2(被害人李某5和的妻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9日,其丈夫李某5和、李某4和南磊口村的一个人去安河矿上干活,其知道李某5和出事后到了林州市的一家医院,其看到李某5和、李某4的尸体都在太平间放着,都被清理的干干净净,当时身上没有伤。矿上的人告诉其是往矿井下送风的风布袋缠住了,风送不下去,人窒息死亡了。后矿上赔偿50万元现金和2万元丧葬费,李某5和安葬后矿上的人又给其转到卡上30万元。矿上的人交代赔偿后,这个事不能往外说,对外就说李某5和是心脏病或者心肌梗死死的。6.证人吴某(西坡铁矿工人)的证言证明,西坡铁矿的老板是李广军,其2015年8月份到西坡铁矿上班,10月份所有工作准备好后西坡铁矿才正式开工,因为矿井手续不全,周一至周五白天不干活,下午三四点后才开始干活直到第二天早上六点多,周末全天干活。2015年12月9日下午四五点左右,有人发现矿井冒黑烟后大声喊,其和王从军、李广军、郭保庆跑了过去。徐金鹏和郭保庆遂下井救人,因呛得厉害无法救援,后徐金鹏和郭保庆被送往医院救治。直至晚上七八点左右,有人拿过来两套氧气瓶,其和王某下到井底,发现送风的鼓风机停止工作,鼓风机的电线都已经烧了,鼓风机的风布袋、塑料送风管也被烧掉了,其和杨某1、王某轮流把三具尸体抬上来,三具尸体均没有外伤。后其和杨某1、李广军、付立军把尸体拉到林州市医院的太平间。西坡铁矿有两个矿井,都是独眼井,两井不相通。出事的矿井口直径一米七八左右,用鼓风机往下送风。7.证人王某(西坡铁矿工人)的证言证明,西坡铁矿是李广军和付立军经营的,2015年12月9日下午有人喊井口冒黑烟了,郭保庆和另一名男子遂下矿井救人,因烟太大下不去。天黑时有人借来氧气瓶后其和吴某、杨某1把三具尸体抬上来,后把尸体拉到林州市中医院和林州市人民医院。其下到井底的时候看到往井下送风的电线、塑料风布袋都烧坏了,下到井底时井下施工的三个矿工已经没有了呼吸。第二天其和吴某、杨某1把矿上的电机,电器等东西都清理拉走,并把那个矿井口盖住。8.证人杨某1(西坡铁矿工人)的证言证明,西坡铁矿的老板是李广军和付立军,出事的矿井是个独眼井,没有通风口,通过在井上和井下安装鼓风机,用风布袋连接送风的方式送空气。2015年12月9日下午其发现矿井冒黑烟,郭保庆和徐金鹏下矿井救人没有成功,后付立军借来氧气设备后其和吴某到矿井下面,发现电缆、风布袋、风机都烧坏了,在井底看到了三个矿工已经没有气息了,身上的衣服没有破损或烧坏,没有明显外伤。其和吴某、王某轮流把三个矿工的尸体抬上来,后又拉到林州市中医院的太平间。第二天按李广军的要求,其和王某、吴某把矿上的东西都清理掉,把矿井口盖住。9.证人罗某(西坡铁矿工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9日,杨某3问其羊圈地矿井是否需要人手,其让杨某3问工头。后杨某3叫了北磊口村的李某4和该村另一个人来矿上干活。当天下午5点左右,有人通知不让其干活了。后听说杨某3等三个人出事故了,听说是因为着火导致井下缺氧死了。李广军经营的矿井有两个立井、一个平巷,只有一个出入口。10.证人杨某2(林州市中医院太平间负责人)的证言证明,2015年底的一天,从安阳来的几个人送来三具尸体,均沾满了泥沙之类的泥浆,脚上穿着胶鞋,身体都没有外伤,口鼻有少许血迹,脸发黑,嘴唇黑紫色,可能是窒息死亡。因其医院太平间只有两具恒温棺,其将一具尸体送到林州市人民医院。后其将中医院的两具尸体分次送往安阳县磊口乡火车道附近的同一个村。11.证人郭某(林州市中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林州市中医院一次性收了三具男性尸体,转运到林州市人民医院一具。这三具尸体穿的都是干活穿的衣服,全身都是矿沙泥浆,穿着黑色胶鞋,脸上都是黑紫色,好像是憋死的,没有什么外伤(好像有一具尸体有轻微的擦伤),有的口鼻里有血水,但是不多。12.证人董某(林州市人民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证言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上,杨伟光联系其后坐着林州市中医院120急救护车送来一具男尸,死者身上穿秋衣秋裤,未见明显外伤。死者叫张月红或者杨某3,是安阳县磊口乡一个村的。后其把尸体送到了安阳县磊口乡一个紧邻铁道的村子。13.证人李某1(北磊口村支书)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0日,其接到了磊口乡上庄村原村支书杨言庆的电话,称其村里的两个村民在安河村铁矿上死了。后杨言庆代表矿方与死者家属谈赔偿事宜,其参与了调解,最终矿方赔偿死者家属各82万元。14.证人李某2(北磊口村副支书)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10日,李某1给其打电话后得知李某4和李某5和在安河村的铁矿上出事死了。后其听杨言庆说因为矿井下面送风的布袋坏了,往下送不了空气了,导致二人和还有南磊口村的一个人在井下窒息死亡,给死者家属也是这样解释的。后杨言庆、付立军在林州和死者家属谈赔偿事项,最后赔偿每位死者家属82万元现金。要求死者家属对外说是中煤气、心脏病或者心肌梗塞死亡的。15.证人李某3(安河村村民)的证言证明,事发前一个多月其曾在西坡铁矿干过活儿,当时矿上有十几个工人。西坡铁矿有两个井,一个主井,一个副井就是在羊圈地上的。副井120米深,有一个送风管道,旁边有一个副井排风,后来听说在副井80米处打横巷道,就把井底堵上了,没有了排风口。后来就听说副井内发生矿难了。其曾到医院看望郭保庆,他和另一个人因缺氧在医院吸氧治疗。1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勘验现场视频及制作说明证明,西坡铁矿的地理位置及生产痕迹被清理后的状况及鼓风机房、通风管道等施工现场状况。17.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广军辨认出西坡铁矿会计张四平、出资人付立军、生产负责人杨某1、法人代表郭敏;吴某辨认出西坡铁矿的老板李广军、出资人付立军。18.物证胶鞋两双、物证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被害人发生矿难时所穿的两双黑色长筒胶鞋已被公安机关扣押。19.户籍证明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李广军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曾受到行政处罚。20.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5日,被告人李广军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到安阳市公安局北关分局。21.停尸记录复印件及证明三份证明,2015年12月9日晚上三具尸体送到医院太平间的情况。22.安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证明一份证明,西坡铁矿自成立以来直接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23.采矿许可证证明,西坡铁矿具有地下开采铁矿的资质。24.银行明细及死亡三人的户口关系证明,事故发生后,三名被害人家属的银行账户上分别被存入人民币30万元。25.住院病历证明,2015年12月10日15时郭保庆、徐金鹏到安阳地区医院就诊,被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26.西坡铁矿的工商档案证明,该铁矿的法定代表人是郭敏、股东是郭敏和张付超以及该公司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公司类型等情况。27.户籍证明、注销死亡公民户口申请表证明,被害人李某4、李某5和、杨某3户籍信息及注销死亡的申请情况。28.指认现场照片、视频及制作说明证明,被告人李广军辨认西坡铁矿事故现场的情况。29.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因西坡铁矿发生事故后矿井被封死,现场设备被清理,不能下井现场勘验的原因。30.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李广军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李广军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磊口乡矿难事故相关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线索作为证人接受询问期间,如实陈述了2015年12月9日西坡铁矿违法开工期间发生矿难导致三人死亡的情况,被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有检察机关询问通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军作为对矿井开采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明知矿井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违规开采,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广军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明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广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予以减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李广军系自首,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悔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李广军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人员参与事故抢救,建议对李广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事故发生后,李广军未通知120及专业矿山抢险机构到现场救助,而是组织他人清理生产痕迹,掩盖矿难真相,不能认定为积极组织事故抢救;李广军明知矿井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仍违规开采,造成致三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不适用宣告缓刑,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军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世杰审 判 员 罗晓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