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民初1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红梅诉被告王金存、李海龙、许大伟、许继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红梅,王金存,李海龙,许大伟,许继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795号原告:徐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绍伟,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存被告:李海龙被告:许大伟被告:许继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红梅诉被告王金存、李海龙、许大伟、许继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判员  李初啸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