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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3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沛增诉孟现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沛增,孟现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3民初623号原告王沛增,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孟现红,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原告王沛增与被告孟现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沛增、被告孟现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沛增诉称,2016年6月,被告找到我,让我给他装修墙地砖。我已于7月分干完,但与被告结算时,被告只给我1000元,余款未付。我找到他索要时,他不给,还要打我,我打了110报警,110未给处理,让我通过法院处理,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装修费293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孟现红辩称,价格是我和原告电话口头谈的,当时我在电话里问了,原告说地面8元一平,贴墙砖18元一平,尖角18元一米,其他没有了,干完活后原告自己给我列了个明细,总共是3901元,我觉得原告算的不对,原告最后要3000元,我在车站上给了原告1000元,剩余2000元是因为原告给我干的活不合格,原告给我修完我就给他剩余的钱,并且当时原告同意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原、被告电话口头约定地面8元一平,贴墙砖18元一平,尖角18元一米,原告完工后,被告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仅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一直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短信记录一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明细一份、答辩状一份、视频资料一份。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孟现红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而被告孟现红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装修质量不合格,故本院对被告孟现红“先维修再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工程余款的数额问题,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被告孟现红提供的账目明细,本院予以支持2000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孟现红偿还原告王沛增装修款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孟现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美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