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靳守民与被执行人蔡子旺、蔡子芳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守民,蔡子旺,蔡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靳守民,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子旺,男,1976年9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子芳,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西新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蔡子旺、蔡子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蔡子旺名下位于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北路11号星舍大厦1幢1单元21层12104号(合同登记号Y13023741预售证号2011006)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晓纲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