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5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某1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5刑初53号公诉机关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1,甘肃省西和县人,家住甘肃省西和县。2011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和县看守所。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1在西和县汉源镇北关村的”森美超市”手机专区给其妻购买手机,在挑选手机时趁售货员不备,将该手机柜台里的一部”VIVOXpiay5”手机盗走。该案侦破后,被告手机货款已返还失主。经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西价认字(2016)54号”认定:VIVOXpiay5手机价值人民币291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被盗VIVOXpiay5手机一部;书证西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刘某1盗窃案视频调取经过,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理由说明,西和县石堡乡崔刘村村委会证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2014)松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人李某、刘某2、叶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的陈述;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西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西价认证2016(5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手机一部,价值2918.00元,数额较大。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于2014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且系同种犯罪的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的犯罪前科,社会危害较大,酌定从重处罚。本案经合议庭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规定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11日先行羁押的27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武 勇审判员 黄海林审判员 成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