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9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丁婷与宁满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婷,宁满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9民初795号原告:丁婷,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唐山市曹妃甸区。被告:宁满雨,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山东省郾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婷与被告宁满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婷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丁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