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倪志勇、倪伟与张备林、徐红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志勇,倪伟,张备林,徐红英,上海盛如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倪志勇,男,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倪伟,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备林,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徐红英,女,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原审第三人:上海盛如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上诉人倪志勇、倪伟因与被上诉人张备林、徐红英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盛如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9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倪志勇、倪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