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姚玉金、卢桂珍、赵瑞、姚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玉金,卢桂珍,赵瑞,姚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于春,理事长。被执行人:姚玉金,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桂珍,女,1971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瑞,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姚菲,女,1991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姚玉金、卢桂珍、赵瑞、姚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吉0323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