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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刑更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蒋若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若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刑更125号罪犯蒋若明,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贵阳市人。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筑刑二终字第313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蒋若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兴刑执字第11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7年4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蒋若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在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的考核中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提请减刑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若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陇忠平审判员  王幼封审判员  陈蕊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