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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8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寿月与被告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月,龙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92号原告:李寿月,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龙杰,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李寿月与被告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寿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寿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寿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李寿月负担。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昌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