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寿月与被告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寿月,龙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92号原告:李寿月,男,1961年12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龙杰,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津市市。原告李寿月与被告龙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寿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寿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寿月撤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计64元,由李寿月负担。审判员 江海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昌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