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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牟晓丽、宋延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牟晓丽,宋延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22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198号。法定诉讼代表人:孙正洪,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晓丽,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宋延合,男,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告牟晓丽、宋延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元,减半收取799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善霞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