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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徐安,陈舒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5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安青路6号。法定代表人:叶汉财,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安(陈舒悦之夫),男,1988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舒悦(徐安之妻),女,1992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上列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欢,江西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安、陈舒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93元,减半收取2646.5元,由上诉人江西吉安鼎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小红审判员  肖永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