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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少江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少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少江,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文盲,工人,家住贵州省水城县,暂住常州市武进区。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3月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1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3年9月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0月被原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11月19日被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31日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少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雯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少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颜少江至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庄桥村委富贵湾14号被害人王某1,采用掰窗条、翻窗户等手段入户,窃得红色手柄剪刀1把,价值人民币10元。后被告人颜少江至富贵湾13号被害人穆某,采用剪刀剪纱窗、手掰窗条等手段欲翻窗入户时,因屋内灯亮,其害怕被发现而未得逞。另查明,案发后,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颜少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DNA检验报告及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等书证、证人潘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前科情况有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少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颜少江有多次盗窃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颜少江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私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颜少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谈文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岑 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