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XXX、张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张雪,陈小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雪,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上思县。原审第三人:陈小玲,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张雪、原审第三人陈小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思县人民法院(2016)桂0621民初1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X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学泳审判员 李元东审判员 唐光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秋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