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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庆芳与王福堂、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芳,王福堂,王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579号原告孟庆芳,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言(实习),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王福堂,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王晓红,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孟庆芳与被告王福堂、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司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