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孟庆芳与王福堂、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芳,王福堂,王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579号原告孟庆芳,女,汉族,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葛磊,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言(实习),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商丘分所律师。被告王福堂,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虞城县。被告王晓红,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孟庆芳与被告王福堂、王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军号审 判 员 韩 明人民陪审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司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