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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中黎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重庆中黎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54号原告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1036号附3-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2342667D。法定代表人张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婷,重庆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中黎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中中路重庆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第一自然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76154977K。法定代表人陈忠,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黎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交纳2000元,由原告重庆凯耀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盛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