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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30执9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许金虎、彭泽县安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金虎,彭泽县安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方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30执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许金虎,男,1981年4月15日生,住彭泽县。被执行人:彭泽县安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3009808343XY,住所地彭泽县芙蓉农场一分场。法定代表人:王思思。被执行人:方泽安,男,1963年9月15日生,住彭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金虎与被执行人彭泽县安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方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彭泽县安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两套(赣20**彭泽县不动产第XXX/XXX号房产),现因该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泽县安平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赣(2016)彭泽县不动产第XXX/XXX号两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梅良琪人民陪审员  邱双喜人民陪审员  王章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