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同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同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同某,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5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同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因被告人同某否认部分犯罪事实,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同某与关某1心(已判刑)等人多次到云南省大理市采摘大麻叶,将大麻叶晾干后用茶叶罐包装,在关某1心联系好买家后,同某便将大麻邮寄快递给买家。同年9月初,证人蒋某1通过QQ聊天软件向关某1心购买大麻,谈好10公斤大麻的价格为3万元,约定交易地点在深圳福田区华强北,并由蒋某1承担机票住宿等费用,后蒋某1将预定的深圳市南山区提供给关某1心,关某1心于当月8日、10日分两次让同某等人将毒品邮寄到该酒店,并让蒋某2(另案处理)从云南搭乘飞机赶到深圳交易,蒋某2取到毒品包裹后于当月12日赶到交易地点与证人蒋某1交易,将毒品交给证人蒋某1并收取毒资5000元后被民警抓获。关某1心知道蒋某2被抓获后,见第二批邮寄到深圳的大麻包裹没人签收,便指使同某和快递公司联系,意图让快递公司把大麻转邮寄到韶关,后同某与快递公司联系,但因包裹被警方及时扣押而未能邮寄出去。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份,重量共约为6.919千克;2016年l2月17日,被告人同某在辽宁市白塔区被民警抓获。公诉机关向本院递交了深南检量建〔2017〕531号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同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同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不认罪,其辩称,其只是联系了快递员将包裹寄往韶关,2016年9月其未帮关某1心邮寄大麻至深圳。经审理查明,2016年7、8月份,被告人同某与关某1心(已判刑)等人多次到云南省大理市采摘大麻叶,将大麻叶晾干后用茶叶罐包装,在关某1心联系好买家后,同某便帮助其将大麻快递给买家。同年9月初,证人蒋某1通过QQ聊天软件向关某1心购买大麻,谈好10公斤大麻的价格为3万元,约定交易地点在深圳福田区华强北,并由蒋某1承担机票住宿等费用,后蒋某1将预定的深圳市南山区提供给关某1心,关某1心于当月8日、10日分两次指使他人将毒品邮寄到该酒店,并让蒋某2(另案处理)从云南搭乘飞机赶到深圳交易,蒋某2取到毒品包裹后于当月12日赶到交易地点与证人蒋某1交易,将毒品交给证人蒋某1并收取毒资5000元后被民警抓获。关某1心知道蒋某2被抓获后,见第二批邮寄到深圳的大麻包裹没人签收,便指使同某和快递公司联系,意图让快递公司把大麻转邮寄到韶关,后同某与快递公司联系,但因包裹被警方及时扣押而未能邮寄出去。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四氢大麻酚成份,重量共约为6.919千克;2016年l2月17日,被告人同某在辽宁市白塔区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大麻、手机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笔录、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称量笔录、疑似毒品收条、快递查询记录等;证人蒋某1、关某1心、蒋某2的证言;被告人同某的供述;涉案毒品成份鉴定报告;关某1心对同某、QQ聊天记录、邮递单号查询记录、大麻、包裹的辨认等;毒品提取、称重、取样录像,QQ聊天记录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同某明知是毒品而协助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同某的犯罪事实,从本案证据可见,其自2016年年中开始协助同案犯关某1心贩卖毒品,2016年9月,其并协助关某1心转移涉案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对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同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执行至2017年6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人民陪审员 雷新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邢燕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