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执监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长春神箭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华箭电动工具经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指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神箭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华箭电动工具经销有限公司,刘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监8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神箭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春华箭电动工具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法定代表人:刘丽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丽华,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执行人长春神箭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箭电动工具经销有限公司、刘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吉01执291号。因本案被执行人长春华箭电动工具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长春神箭电动工具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华箭电动工具经销有限公司、刘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行。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子琳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苟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常 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