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官连梅与魏锋、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连梅,魏锋,刘亚梅,刘仲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186号原告官连梅,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顺丰县,被告魏锋,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刘亚梅,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与被告魏锋是夫妻关系。被告刘仲武,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官连梅诉被告魏锋、刘亚梅、刘仲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官连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连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连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官连梅负担。审 判 长 苏小龙人民陪审员 陈继州人民陪审员 崔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麦世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