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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廖明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50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明城,男,1982年4月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明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任泉、李婷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明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廖明城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越野客车,从南安市石井镇金州夜总会往石井镇进港路方向行驶,行驶至石井镇进港路大豪门夜总会门口路段时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明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1.12mg/100ml(属醉酒驾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明城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明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酒精含量呼吸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明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廖明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明城已预交了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廖明城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可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明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开育人民陪审员  傅南泽人民陪审员  李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洪爱娥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