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陈广才与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广才,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226号申请执行人:陈广才,男,1977年6月7日生,住址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徽善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上列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承揽报酬223175.08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凤杰、顾红顺、代理审判员马永强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在履行期间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本次强制执行措施。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故本院终止对本案的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方未履行义务的,相对权利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最后履行期期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顾红顺代理审判员 马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