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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兆松、张晓博与沈阳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兆松,张晓博,沈阳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423号申请人:杨兆松。申请人:张晓博。被申请人:沈阳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1甲号。法定代表人:张维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兆松、张晓博诉被申请人沈阳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兆松、张晓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71.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其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43号(0913),建筑面积36.86平方米的房产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杨兆松、张晓博共同共有的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43号(0913),建筑面积36.86平方米的房屋产籍(新档案号:6-2-1026714);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圣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271.7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元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