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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3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赵首郡、烟台市金星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志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赵首郡,烟台市金星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志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148-1号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奥城国际***号。法定代表人:于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书明,山东平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70535****。被申请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路旺驻地。法定代表人:赵首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赵首郡,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烟台市金星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路旺。法定代表人:张培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志玺,男,196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赵首郡、烟台市金星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张志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志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X号X座X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1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志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北路东侧、掖县东街北侧奥城名邸X幢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16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志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号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X号X座X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150万元);查封被申请人张志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莱房权证城区字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城区莱州北路东侧、掖县东街北侧奥城名邸X幢X室的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5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张志玺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6万元,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诚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