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粤顺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何骏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粤顺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何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粤顺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卢兆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骏林,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中山市粤顺五金喷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5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中山市粤顺五金喷涂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中山市××镇,本案应当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管辖。因此,请求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21555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何骏林起诉中山市粤顺五金喷涂有限公司时提供的《订货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直接向供方所在地法院申请裁决。根据上述约定,何骏林是供方,其住所地在顺德辖区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