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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新加坡华成控股有限公司、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加坡华成控股有限公司,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新加坡华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3KillineyRoad,#06-07WinslandHouseI,Singapore239519。法定代表人:孙晓婷。被执行人: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南路48号。法定代表人:高华忠。申请执行人新加坡华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香��国际仲裁中心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HKIAC/A15133号最终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新加坡华成控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加坡华成控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瑞物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华审判员  王淑萍审判员  刘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冯印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