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2529号原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沙流河镇沙流河村。法定代表人:王贺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雷庄村京福支线西侧606号。法定代表人:曹金生,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唐山泓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区,而非河北省唐山市,因此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交有管辖权的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如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所在地为唐山市丰润区,因此本院对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费80元,由被告天津市中凝佳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广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永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