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健胜薄膜厂与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健胜薄膜厂,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民初1313号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健胜薄膜厂,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深吕村谭宅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4UHB8565。投资人:陈琴英。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彬,广东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龙霞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17480462G。法定代表人:马铭。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健胜薄膜厂(以下简称“健胜薄膜厂”)与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纬编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聂武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健胜薄膜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纬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健胜薄膜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纬编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加工款106888.15元和利息7792元(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即一年期贷款利率6.57%加收50%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止,之后依法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合计114680.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纬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一直有生意上的往来,由健胜薄膜厂根据纬编公司要求的薄膜规格、数量、材料等进行加工生产后送货给纬编公司使用。2016年5月经双方对账,纬编公司盖章确认欠健胜薄膜厂款项106888.15元未付。之后虽经健胜薄膜厂多次催促,纬编公司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拖延,至今尚欠加工款106888.15元。被告纬编公司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健胜薄膜厂营业执照、纬编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健胜薄膜厂对帐单、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金鹰塑料厂产品出仓送货单作为证据,原告所列举的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纬编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健胜薄膜厂是从事生产、销售塑料薄膜业务的企业。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健胜薄膜厂根据纬编公司的要求为其定作塑料薄膜。经双方对账,纬编公司确认至2016年5月止尚欠健胜薄膜厂货款106888.15元,纬编公司在健胜薄膜厂提供的对帐单上加盖纬编公司公章确认。因纬编公司对账后一直未支付过货款,健胜薄膜厂经多次催收无果后,遂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本院,由此成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健胜薄膜厂按纬编公司的要求定作完成塑料薄膜,并交付工作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双方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现健胜薄膜厂已完成定作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且纬编公司确认欠健胜薄膜厂加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及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健胜薄膜厂现请求纬编公司支付加工款106888.15元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健胜薄膜厂主张纬编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健胜薄膜厂与纬编公司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健胜薄膜厂主张按年利率9.855%计算逾期利息并无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为宜。关于利息起算的日期,虽健胜薄膜厂与纬编公司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但纬编公司应在健胜薄膜厂交付工作成果时向健胜薄膜厂支付相应价款。现纬编公司在对账后仍未有向原告支付加工款,即没有履行合同上的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利息应从2016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综上,纬编公司应支付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6888.15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加工款清偿之日止.因被告纬编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款10688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6888.15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健胜薄膜厂。二、驳回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健胜薄膜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6.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66.8元,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区健胜薄膜厂负担60元,由被告珠海市斗门纬编针织染有限公司负担230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聂武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月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