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四洪、郑章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洪,郑章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四洪,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郑章月,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执行李四洪诉郑章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付借款本金40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章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定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