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8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李自东与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徐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东,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徐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8338号原告:李自东,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高雷,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广州路45号。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红卫,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常州市武进区人,居民,现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李自东与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5日,被告徐红卫以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名义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息四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均无故拖延,拒不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沭阳县广厦置业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自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耀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艳秀书记员 林久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