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秀云与刘立洋、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秀云,刘立洋,张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3民初756号原告:胡秀云,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刘立洋,男,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张桂兰,女,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胡秀云与被告刘立洋、张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胡秀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43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20日,以后计算至借款还清时);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刘立洋、张桂兰于2016年4月27日向原告借款35.4万元承诺月息1.5%,承诺如2016年8月31日前不能偿还本息,用固镇县体育场大门西第11间门面房抵押。因承诺到期未兑现,故于2016年9月8日将房屋以欠条本金及利息冲抵购房款,将该房卖给了原告。后被告五次共还款32.5万元,尚欠本金6万元及至今利息。因考虑被告前期积极还款,就没有对房屋进行处置,后被告又私下将房屋转让给他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立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秀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退还给原告胡秀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沈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爱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