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丽萍与史永宏、蒋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萍,史永宏,蒋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吴丽萍,女,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敬母寺村就组。被执行人史永宏,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七一路001号。被执行人蒋乐平,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红旗东路1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永宏、蒋乐平银行存款5222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贾保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