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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0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杨志刚犯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0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志刚,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忻州市原平市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工务段职工,住原平市前进东街。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抓获,8月27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9日被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忻府区看守所。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检察院以忻府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志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忻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俊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志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志刚于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虚构事实,编造谎言,假称有能力可为他人安排工作、就学,取得信任后以需活动费为由,在忻府区多次实施诈骗,得款归还个人债务,不能退还。具体事实如下:2013年9月份,被告人杨志刚以安排张某某的女儿去太原邮政所工作为由,骗取张某某16万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志刚以安排王某某的女儿去石家庄铁道学院上学为由,骗取王某某12万元。2014年7月份,被告人杨志刚以安排郑某某孩子到铁路学校上学为由,骗取郑某某10万元。经郑某某多次催促,杨志刚通过其妹退还郑某某1万元。2014年9月份,被告人杨志刚以安排贺某某儿媳安排去太原武宿机场上班为由,骗取贺某某20500元。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杨志刚以给宫某某亲戚安排工作为由,通过赵贵明骗取宫某某5万元。2014年10月份,被告人杨志刚以安排余某某之子去山西省太行仪表厂上班为由,骗取于某某5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志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寄押证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原平工务段证明、报案及陈述材料、证人冯某某、赵某某、尹某某、苗某、王某某、亢某某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多人多次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490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教育罪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志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26年8月25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4905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吕秀丽审判员  刘聪明审判员  高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