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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书超与张立国、张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书超,王洪涛,张立国,张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98号原告李书超,男,200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巴彦县。法定代理人李洪宝,男,197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李书超。被告王洪涛,男,200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巴彦县。法定代理人王国民(王洪涛父亲),男,4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王洪涛。被告张立国,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被告张雷,男,198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巴彦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库,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书超与被告王洪涛、张立国、张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张雷送达地址不详,原告李书超未按规定交纳公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书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学文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