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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于占明与内蒙古天时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占明,内蒙古天时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04执47号申请执行人于占明,无业,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时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殷实,该公司总经理。于占明与内蒙古天时建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内0104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手段,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0104执4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 毅审判员 冯根群审判员 杨林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 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