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刑更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季彬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季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188号罪犯季彬,男,1981年11月13日生,原住镇江市,原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现在江苏省宜兴监狱服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1年9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8日交付镇江监狱执行,于2012年8月22号分流至江苏省宜兴监狱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5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29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同月3日至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季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季彬,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季彬,在2017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542.8分。为此,2017年1月获监狱表扬二次(一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算成二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季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季彬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健审判员 许 敏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馨梅